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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249号 原告蒲某某,女,1988年2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恩亮,新郑市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某某,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蒲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249号
原告蒲某某,女,1988年2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恩亮,新郑市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某某,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某某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蒲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蒲某某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堃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