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63号 原告赵文海,又名赵海,男,1948年11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殷冠东,新郑市豫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晓强,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海诉被告张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文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高安民 人民陪审员 杨 伟 人民陪审员 赵晓鸽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鲁 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