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2209号 原告郭召亮,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长有,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进生,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 被告李鑫,又名李欣,男,1974年7月2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召亮诉被告范进生、李鑫、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召亮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郭召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召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7元,由原告郭召亮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奇 审 判 员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晓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