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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红杰与常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774号 原告郭红杰,男,1980年4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连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四军,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友,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774号
原告郭红杰,男,1980年4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连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四军,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友,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红杰诉被告常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红杰于2014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红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红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1880元,由原告郭红杰负担。
审 判 长  石青峰
人民陪审员  耿建坤
人民陪审员  吴晓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堃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