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774号 原告郭红杰,男,1980年4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连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四军,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友,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红杰诉被告常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红杰于2014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红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红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1880元,由原告郭红杰负担。 审 判 长 石青峰 人民陪审员 耿建坤 人民陪审员 吴晓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