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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民、王三梅、赵彼云、韩新雨与马凯、李伟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921号 原告韩国民,男,1950年12月2日出生。 原告王三梅,女,1951年8月15日出生。 原告赵彼云,女,1983年1月14日出生。 原告韩新雨,男,2006年1月1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赵彼云,系原告韩新雨之母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921号
原告韩国民,男,1950年12月2日出生。
原告王三梅,女,1951年8月15日出生。
原告赵彼云,女,1983年1月14日出生。
原告韩新雨,男,2006年1月1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赵彼云,系原告韩新雨之母。
被告马凯,男,1991年6月4日出生。
被告李伟伟,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伟丽,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红杰,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国民、王三梅、赵彼云、韩新雨诉被告马凯、李伟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国民、王三梅、赵彼云、韩新雨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国民、王三梅、赵彼云、韩新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国民、王三梅、赵彼云、韩新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36元,减半收取4068元,由原告韩国民、王三梅、赵彼云、韩新雨负担。
审 判 长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卢丽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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