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839号 原告韩某某,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女,1987年11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石青峰 人民陪审员 耿建坤 人民陪审员 吴晓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