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333号 原告马卫蓉,女,1975年8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孟凯,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旭光,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少锋,又名刘少峰,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 被告刘金枝,又名刘金芝,女,1979年8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白中华,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卫蓉诉被告刘少锋、刘金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卫蓉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马卫蓉负担。 审 判 长 潘龙峰 审 判 员 徐亚磊 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张 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