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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779号 原告马某某,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连新政,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1990年2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779号
原告马某某,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连新政,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1990年2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楚 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