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779号 原告马某某,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连新政,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1990年2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楚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