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576号 原告高胜强,男,1984年4月13日出。 被告郑州安信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周铁民,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常建立,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 被告王仕伟,男,1972年2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胜强诉被告郑州安信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郑州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建立、王仕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高胜强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郑州安信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常建立、王仕伟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原告高胜强经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未能交纳公告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为348元,由原告高胜强承担。 审 判 长 李 琼 代理审判员 许伟红 人民陪审员 谷瑞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沈亚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