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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萌与马海波、庄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686-1号 原告高萌,男,1994年3月25日出生。 被告庄黎军,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 被告马海波,成年。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陶建民,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萌诉被告马海波、庄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686-1号
原告高萌,男,1994年3月25日出生。
被告庄黎军,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
被告马海波,成年。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陶建民,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萌诉被告马海波、庄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萌以其与被告马海波、庄黎军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高萌负担。
审 判 长  常晓亮
人民陪审员  左红伟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伟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