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686-1号 原告高萌,男,1994年3月25日出生。 被告庄黎军,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 被告马海波,成年。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陶建民,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萌诉被告马海波、庄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萌以其与被告马海波、庄黎军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高萌负担。 审 判 长 常晓亮 人民陪审员 左红伟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伟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