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126号 原告高魏秦,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 被告刘莹娣,女,1990年1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魏秦诉被告刘莹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魏秦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高魏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魏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高魏秦负担。 审 判 长 赵瑞莲 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 人民陪审员 白建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小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