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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魏秦与刘莹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126号 原告高魏秦,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 被告刘莹娣,女,1990年1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魏秦诉被告刘莹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魏秦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126号
原告高魏秦,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
被告刘莹娣,女,1990年1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魏秦诉被告刘莹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魏秦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高魏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魏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高魏秦负担。
审 判 长  赵瑞莲
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
人民陪审员  白建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小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