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447号 原告黄姣姣,女,1987年1月8出生。 被告王伟军,男,1982年6月1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姣姣诉被告王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姣姣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姣姣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红欣 人民陪审员 杨 伟 人民陪审员 闫有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 员代 创 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