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黄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020号 原告黄某某,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 被告沈某某,女,1986年7月22日出生。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020号
原告黄某某,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
被告沈某某,女,1986年7月22日出生。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诉称,2008年原、被告相识,于2010年11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于2011年3月15日在新郑市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1年8月26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黄某甲。由于了解较少,在婚后又没有建立起很好的夫妻感情,故而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另外被告对老人不尽孝道。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了解的加深,双方的矛盾也日益尖锐,原告深感无法和被告共同生活下去,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财产依法分割,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述称,原、被告从2008年5月左右开始自由恋爱,从2014年4月15日起分居至今;女儿黄某甲现跟随原告生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包括创维牌42寸彩色电视机1台、美的牌1.5匹空调1台、双人木床1张、单人木床1张、六门衣柜一组;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有车牌号为豫A8266D的轿车一辆,该车现在被告处;原、被告婚后共同经营位于新郑市府后街的“大风车”童装店,业主是沈某某,没有存款和债权,婚后以原告名义在农村信用社贷了150000元钱,起诉后原告已全部偿还。
被告沈某某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某、被告沈某某于2008年5月左右开始自由恋爱,于2010年11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于2011年3月1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1年8月26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黄某甲,黄某甲现跟随原告生活。现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夫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后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才登记结婚,现已共同生活将近四年,且育有一女,双方还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原、被告双方虽然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但是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原、被告的婚生女尚小,家庭的完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只要双方在以后日常生活中互谅互让、及时沟通、互相信任,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莉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