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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贵翘与王冬建买卖合同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二初字第751号 原告刘贵翘,男,1937年1月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郭建波,河南季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冬建,男,成年人,住郑州市惠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贵翘诉被告王冬建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二初字第751号
原告刘贵翘,男,1937年1月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郭建波,河南季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冬建,男,成年人,住郑州市惠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贵翘诉被告王冬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6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燕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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