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778号 原告朱瑶瑶,女,199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李阳,男,1991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瑶瑶诉被告李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以经法院调解,与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瑶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瑶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少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