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冬旺与吴新刚、郑州中奥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二初字第780号 原告王冬旺,男,197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路寨乡党寨村。 委托代理人马素英,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新刚,男,成年人,住郑州市惠济区北四环与丰业街交叉口。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二初字第780号
原告王冬旺,男,197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路寨乡党寨村。
委托代理人马素英,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新刚,男,成年人,住郑州市惠济区北四环与丰业街交叉口。
被告郑州中奥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惠济桥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冬旺诉被告吴新刚、郑州中奥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冬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冬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7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少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