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二初字第780号 原告王冬旺,男,197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路寨乡党寨村。 委托代理人马素英,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新刚,男,成年人,住郑州市惠济区北四环与丰业街交叉口。 被告郑州中奥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惠济桥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冬旺诉被告吴新刚、郑州中奥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冬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冬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7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少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