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二小字第5号 原告袁森玉,女,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代理人朱保垠,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闫莉莉,女,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森玉诉被告闫莉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森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森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建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少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