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保字第25号 申请人吴海军,男,195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代理人孙有付、周凡(实习),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洋,男,1984年9月20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 申请人吴海军因与被申请人杨洋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申请人受伤,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洋所有的豫AG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吴海军提供2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海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杨洋所有的停放在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的豫AG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少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