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二小字第16号 原告河南怡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生产路。 法定代表人黎东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飞,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张娭祯,女,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怡丰新都汇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怡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娭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建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燕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