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0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华阳,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三宝,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奎生,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樊鸿烈,河南李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邙山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文,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李华阳因与被上诉人李奎生、郑州市邙山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3)惠民二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华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三宝,被上诉人李奎生的委托代理人樊鸿烈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郑州市邙山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3)惠民二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华伟 审 判 员 曾小潭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