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2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文亮,男,193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剑霞,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金贵,男,1937年2月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吴文亮因与被上诉人苏金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荥民二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吴文亮虽申请缓缴上诉费用,但缓缴期限届满后,经本院通知后仍未按规定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王学正 审判员 申付来 审判员 鲁金焕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