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吴文亮与被上诉人苏金贵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2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文亮,男,193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剑霞,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2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文亮,男,193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剑霞,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金贵,男,1937年2月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吴文亮因与被上诉人苏金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荥民二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吴文亮虽申请缓缴上诉费用,但缓缴期限届满后,经本院通知后仍未按规定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王学正

审判员  申付来

审判员  鲁金焕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 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