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梅俊岭,男,汉族,1978年5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孟秀趁,女,汉族,1955年2月15日出生,系梅俊岭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纳红,女,汉族,1972年5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振华,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马艳波,女,汉族,1977年11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孟秀趁,女,汉族,1955年2月15日出生。 原审被告孟秀趁,女,汉族,1955年2月15日出生。 原审被告河南世之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俊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秀趁,女,汉族,1955年2月15日出生。 上诉人梅俊岭因与被上诉人郭纳红及原审被告马艳波、孟秀趁、河南世之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梅俊岭、原审被告马艳波、河南世之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孟秀趁,被上诉人郭纳红的委托代理人王振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梅俊岭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梅俊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苟珊审判员秦宇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若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