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6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旭建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继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明,男,195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萌萌,女,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元昊建造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俊,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中旭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旭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河南元昊建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昊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旭公司以需要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旭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中旭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