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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中旭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元昊建造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6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旭建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继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明,男,195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萌萌,女,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6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旭建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继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明,男,195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萌萌,女,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元昊建造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俊,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中旭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旭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河南元昊建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昊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旭公司以需要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旭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中旭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