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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中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柯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2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亚飞,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柯,男,1956年11月23日生,汉族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2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亚飞,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柯,男,1956年11月2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丽芳,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中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中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叶亚飞,被上诉人胡柯的委托代理人孙丽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5日,河南中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胡柯签订《车辆订购合同》一份,约定:胡柯以395000元的价格向河南中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四驱迈腾旅行版橡木褐色高配豪华型陈车辆一台,交付购车款定金10000元,余款385000元在提车前一次性付清,全款到账后方可提车。河南中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收到定金后,应及时向厂家订车,无不可抗力或厂家原因,河南中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交车。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厂家原因,致使车辆不能交付,交付日期另行协商。签订合同当日,胡柯向河南中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定金10000元。后因胡柯订购车型车辆未到货,河南中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能依约按时交付该车辆。河南中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便告知胡柯可另加30000元选购其他车辆,胡柯未同意,双方未协商一致,遂形成纠纷。
原审法院认为:河南中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按车辆订购合同约定期限向胡柯交付车辆,致使胡柯合同不能实现,显属违约行为,应当双倍返还胡柯给付的定金。河南中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公司,在约定交货期限时对能否如期交付具备一定的预测能力。故河南中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辩称本案不适用定金罚则的意见,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河南中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双倍返还胡柯定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河南中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河南中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合同约定交付日期不能交付,日期可另行协商,仅因交付日期认定上诉人根本违约,有失公允,事实是该车辆是可以交付的,如按约定日期不能交付,上诉人可以退还定金,而被上诉人要求双倍返还,是对法律误解。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担保法89条规定作出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该条关于定金的适用是惩罚性条款,本案中,由于客观原因致使车辆不能按期交付,并非不能交付,不构成根本违约,双方可沟通协商合同的履行。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二、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胡柯答辩称:1、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按照合同是2013年12月交车,但上诉人至今未履行,也并没有向被上诉人做过任何通知,交付日期到期后,被上诉人告知没有此种车辆,若买相近的车辆需交付3.5万元,至于上诉人说交付日期可以另行协商是没有依据的,依据法律规定,上诉人不履行义务,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河南中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胡柯签订合同后,胡柯交纳定金10000元,而河南中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向胡柯交付车辆,致使胡柯合同不能实现,构成违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其应双倍返还胡柯给付的定金。上诉人河南中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其未按期交付车辆,系因客观原因,其仅应退还定金,而不应双倍返还定金,但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河南中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黎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