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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大江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岛多彩扎啤销售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2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大江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红霞,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杜继清,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伟丽,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2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大江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红霞,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杜继清,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伟丽,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多彩扎啤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洪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思介,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大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江物流)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多彩扎啤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彩扎啤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江物流的委托代理人杜继清、邓伟丽,被上诉人多彩扎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思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7日,多彩扎啤公司与大江物流签订货物运输协议,约定如下,多彩扎啤公司每天发往河南省内各市县的货物交大江物流验收后,办理货物托运手续,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接受凭证。大江物流按照多彩扎啤公司的要求将货物配送到指定的市县,并负责将货物直接送到收货人手中并做好货物的交接验收,送多少桶酒,收回多少空桶。收货方必须配合大江物流工作,如缺桶必须由客户电话征得多彩扎啤公司郑州分公司的同意。在运输途中,大江物流不得私自转驳货物到其它车辆,应确保货物安全,倘若出现事故、丢失、破损、雨淋及其它原因造成的损失,大江物流负责按多彩扎啤公司所定价格(重桶每桶680元、空桶每桶500元)全额赔偿。大江物流负责把货物清单上所填写货物的品种、数量,按多彩扎啤公司指定的卸货地址完整无缺运到客户手中,并交于收货人,办理交接手续,不耽搁交货时间。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大江物流负责赔偿。大江物流在接货后72小时之内将货物安全送到后,在规定72小时日期内把空桶及盖章签字的回执单交回,且单据验收无误后,结清其运输费用。大江物流必须将回执单收回妥善保管,并由多彩扎啤公司派人取回该回执单。多彩扎啤公司保证当年在大江物流发货运费总计不低于陆拾万元整的条件下,青岛扎啤客户,无论距离远近(信阳地区、南阳地区除外)皆按重桶6元/桶,回桶3元/桶标准执行(特殊情况除外)。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的约定,由于多彩扎啤公司在运输途中货物手续不全、票证不全、禁运物品等发生意外由多彩扎啤公司负责。大江物流出现车辆事故,证照不全,造成延误由大江物流承担调酒所产生的费用。如单方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则违约方应赔偿受害方伍万元人民币。单方违约(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协议履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协议双方均可向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对运费进行了调整。协议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运输协议,部分货物大江物流转由金辉物流进行托运。2013年10月、12月,双方进行对账,3份对账单打印部分显示大江物流欠多彩扎啤公司啤酒桶总计1485个。因大江物流未归还,多彩扎啤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江物流赔偿多彩扎啤公司1392个空桶费用共计696000元,大江物流赔偿多彩扎啤公司违约金50000元。在庭审中多彩扎啤公司以大江物流又归还了部分空桶为由,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大江物流返还空桶1284个,如不能返还,赔偿费用642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多彩扎啤公司、大江物流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多彩扎啤公司将啤酒交给大江物流托运后,大江物流未及时返还啤酒桶已构成违约。在双方对大江物流欠桶进行对账后,多彩扎啤公司自认大江物流又归还部分空桶,尚欠空桶1284个,低于双方对账的1485个,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合同约定了重桶每桶680元、空桶每桶500元,多彩扎啤公司主张欠桶均按500元计算,并无不妥。故多彩扎啤公司要求大江物流返还1284个空桶,如不能返还,赔偿费用642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因大江物流单方违约,造成多彩扎啤公司啤酒桶周转困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大江物流应按合同约定承担50000元的违约金的责任。大江物流辩称签订合同是在管城区,但多彩扎啤公司提交的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签署地在二七区政通路升龙国际中心,又约定本案由合同签署地法院管辖,故大江物流此项辩称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大江物流辩称多彩扎啤公司所举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大江物流并未提交有效证据推翻双方签章的对账清单,故大江物流的此项辩称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大江物流辩称多彩扎啤公司要求的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但不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对此项辩称理由亦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河南大江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青岛多彩扎啤销售有限公司空啤酒桶1284个,如不能返还,赔偿费用642000元。二、河南大江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多彩扎啤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60元,保全费3980元,由河南大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大江物流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1、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多彩扎啤公司提供的协议所约定的签订地点是其在事后添加的,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受理。2、一审法院漏列当事人。从多彩扎啤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对账明细表可以看出,有很大一部分货物的真正承运人是河南金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辉公司),原审法院应追加金辉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因大江物流的物流线路在全省并不齐全,多彩扎啤公司提出让大江物流为其寻找有此线路的物流公司,大江物流就找到了金辉公司,于是多彩扎啤公司就把货物转到了金辉公司进行承运,在多彩扎啤公司提供的对账清单中注明了很大一部分是其转交给金辉公司承运的货物,对金辉公司的违约行为,大江物流不应承担责任。2、多彩扎啤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大江物流运输的货物存在丢失现象以及大江物流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多彩扎啤公司与大江物流签订的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多彩扎啤公司应提供在这一年中委托大江物流发货的所有发货单和收回货物的单据,两项相减才能证明大江物流运输的货物是否存在丢失现象。多彩扎啤公司应提交发票或评估等证据证明啤酒空桶的实际价值,按合同价格赔偿显失公平。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大江物流不承担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多彩扎啤公司承担。
多彩扎啤公司答辩称:一、一审管辖正确。1、依据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2、一审未漏列当事人。一审无证据显示金辉公司与本案有任何关联,一审中双方均未申请追加,一审法院程序合法。二、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正确。对账单是大江物流为多彩扎啤公司出具的单方书面法律文件,多彩扎啤公司从未将货物直接委托金辉公司承运,大江物流也无证据证明。空桶的丢失是因大江物流管理的混乱,多彩扎啤公司对此无任何过错。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大江物流上诉称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双方在《货物运输协议》中约定了协议签署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协议中显示的签署地为郑州市二七区,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大江物流虽称协议中的签署地是多彩扎啤公司事后添加的,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在一审中大江物流也未提出书面管辖权异议,因此,对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大江物流上诉称一审法院漏列当事人,本案的合同相对方为大江物流和多彩扎啤公司,大江物流未提供证据证明金辉公司为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且大江物流在一审中未提出追加当事人的申请,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故对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大江物流上诉称多彩扎啤公司把部分货物转给金辉公司进行承运,大江物流对此不应承担责任。多彩扎啤公司与大江物流签订有《货物运输协议》,委托大江物流对货物进行承运,对账明细上加盖的也是大江物流的公章,由于大江物流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多彩扎啤公司将货物转由金辉公司运输,多彩扎啤公司对此也不予认可,因此,对大江物流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大江物流上诉称多彩扎啤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大江物流承运的啤酒空桶是否存在丢失现象及空桶的价值。多彩扎啤公司提供了双方的对账明细清单,该清单上显示有欠桶的数量,大江物流在该清单上加盖了公章,且双方在《货物运输协议》中约定了空桶如果丢失按多彩扎啤公司所定价格(重桶每桶680、空桶每桶500元)全额赔偿,因此,大江物流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60元,由河南大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曾小潭
审判员  马 莉
审判员  秦 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会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