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6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时今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晓丹,该公司办公室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华,女,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家勇,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明慧,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河南时今星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晓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二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时今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时今星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时今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615元,减半收取1807.5元,由上诉人河南时今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玉章 审 判 员 谢颂琳 代理审判员 赵俊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温改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