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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豫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5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豫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灿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宗保,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朴,女,1983年2月24日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5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豫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灿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宗保,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朴,女,1983年2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兆敏,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豫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豫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豫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河南豫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梅
审判员 王胜利
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候李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