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1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神火宽发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德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林,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婷,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密市鑫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广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怀涛,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晓,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禹州神火宽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密市鑫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宽发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庆林、苗婷,被上诉人鑫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8日,鑫源公司与河南万迪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迪公司)签订皮带输送机定作合同一份。该合同总款为120万元,并规定了定作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及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鑫源公司按合同全面履行了义务,万迪公司支付了72万元,剩余48万元。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2010年6月5日,许昌神火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万迪公司签订了一份煤矿重组协议书,设立了宽发公司,万迪公司将位于禹州市磨街乡尚沟村的2800.8平方的土地无偿提供给宽发公司使用,将采矿权转让给了宽发公司,将所有资产租赁给了宽发公司使用,原万迪公司在煤矿上挂的牌子也换成了禹州神火宽发矿业有限公司。鑫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宽发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万迪公司根据重组协议,将公司的采矿权转让给了宽发公司,并将公司的土地、办公楼等办公场地及公司资产提供给宽发公司使用,万迪公司的营业执照虽然没有注销,但已没有自己的办公场地,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宽发公司应在万迪公司享有的股权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该院作出判决:一、禹州神火宽发矿业有限公司在河南万迪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范围内偿还新密市鑫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货款48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本案受理费8500元,由宽发公司负担。 宣判后,宽发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宽发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宽发公司是2011年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万迪公司以实物出资,占公司49%股权。2、本案诉讼标的是万迪公司的债务,与宽发公司没有关系,应由万迪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可以执行其现有财产,如果需要执行其所拥有的股权的话,宽发公司可以协助执行。3、万迪公司将其资产投入宽发公司是投资行为。万迪公司并没有因为投资而失去该资产,而是资产形式发生了变化,其资产由原来的实物资产变为股东。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对于企业改制的定义,应是国有企业,本案万迪公司是民营企业,非国有企业,不可能存在企业改制问题。虽然许昌神火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万迪公司签订过企业兼并协议,但该协议名为兼并,实为企业投资协议,并且该协议并未完全实际履行。2011年6月,双方再次协商,签订了关于投资设立新公司的协议,已撤销了原协议的内容。因此,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定》。三、原审判决结果失当,不具有可执行性。万迪公司在宽发公司有49%股权,案件处理结果应由万迪承担债务,执行其在宽发公司的股权,一审判决结果不明确也是失当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鑫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鑫源公司答辩称:一、原审认定事实正确。万迪公司欠款事实清楚,但在资源整合时被兼并。在一审中提交了关于设立禹州神火宽发矿业有限公司合同书,第一章明确规定了宽发公司与万迪公司签订合同的依据是河南省政府豫政(2010)32号文、豫煤重组(2010)3号文、豫政办(2010)55号等企业兼并重组文件,万迪公司为地方煤矿生产企业,属于政府文件确定的被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原审认定万迪被资源整合中被宽发公司兼并,是正确的。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定》适用范围是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也适用国有企业以外的企业改制。原审认定宽发公司承担债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定》第33条规定,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立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万迪公司与鑫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由万迪公司予以偿还。但万迪公司根据《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党小组关于下发第一批兼并重组小煤矿名单的通知》,被列入第一批被兼并重组的小煤矿,许昌神火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列为兼并重组小煤矿的投资主体,共同设立新公司即宽发公司,万迪公司名下的采矿权、房屋、井巷、机器设备等主要资产作为出资入股,成为宽发公司资产,其已丧失偿还能力。据此,万迪公司享有宽发公司49%股份,在执行程序中,对其股份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在其股权范围内清偿所欠鑫源公司债务,故,该判决具有可执行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范围,并未仅限于国有企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上诉人宽发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上诉人宽发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苟 珊 审 判 员 秦 宇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若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