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5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广林,男,1955年8月2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自学,中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小敏,女,1970年3月3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玉红,女,1976年4月19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朱小敏与孟玉红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魏增,男,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魏增,男,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 原审被告肖发旺,男,1959年11月9日生,汉族,。 上诉人肖广林为与被上诉人刘魏增、朱小敏、孟玉红、原审被告肖发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广林以与被上诉人朱小敏、孟玉红、刘魏增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肖广林撤回对被上诉人朱小敏、孟玉红、刘魏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肖广林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1209元,减半收取604.5元,由上诉人肖广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