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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肖广林与被上诉人刘魏增、朱小敏、孟玉红、肖发旺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5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广林,男,1955年8月2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自学,中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小敏,女,1970年3月3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5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广林,男,1955年8月2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自学,中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小敏,女,1970年3月3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玉红,女,1976年4月19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朱小敏与孟玉红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魏增,男,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魏增,男,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
原审被告肖发旺,男,1959年11月9日生,汉族,。
上诉人肖广林为与被上诉人刘魏增、朱小敏、孟玉红、原审被告肖发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广林以与被上诉人朱小敏、孟玉红、刘魏增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肖广林撤回对被上诉人朱小敏、孟玉红、刘魏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肖广林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1209元,减半收取604.5元,由上诉人肖广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