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4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苌志强,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瑞晶钢化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圣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小省,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芬芬,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苌志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瑞晶钢化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苌志强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苌志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苌志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2930元,由上诉人苌志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秦 宇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若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