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苗绍东,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韦华,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天佑,男,1955年4月2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王巧连,女,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苗绍东因与被上诉人王天佑及原审被告王巧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苗绍东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苗绍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4760元,减半收取2380元,退回上诉人苗绍东。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玉章 审判员 申付来 审判员 鲁金焕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朱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