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5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建峰,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振华,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赵建峰因与被上诉人齐振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建峰以双方业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建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建峰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建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玉章 审 判 员 谢颂琳 代理审判员 赵俊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温改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