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5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车建政,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登封市平安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晨宇,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车建政因与被上诉人登封市平安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登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登封市平安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一审对原审被告车建政的起诉,上诉人车建政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登封市平安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对车建政撤回起诉与李建勋的撤回上诉的申请,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登封市平安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原告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故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登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登封市平安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车建政的起诉; 三、准许车建政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80元,减半收取10040元,由车建政负担;二审受理费20080元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会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