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书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允,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坤,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国庆,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系郑州市二七区华中建筑机械租赁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建国,该租赁站员工。 上诉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国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00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785元,减半收取3892.5元,由上诉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秦 宇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若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