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5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世纪龙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松,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市禹王台区康神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宪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郑州市世纪龙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禹王台区康神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民二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上诉人郑州市世纪龙化工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郑州市世纪龙化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郑州市世纪龙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华伟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