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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尚庄村第三村民组与上诉人张海平、原审被告河南逸泉置业有限公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2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平,男,195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军萍,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鹏,男,汉族,系张海平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管城回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2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平,男,195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军萍,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鹏,男,汉族,系张海平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尚庄村第三村民组。
负责人刘宏伟,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星,王星波,均为河南旺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逸泉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虎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亚东,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张海平为与被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尚庄村第三村民组(以下简称尚庄村第三村民组)、原审被告河南逸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2012)管民二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海平自愿撤回对被上诉人尚庄村第三村民组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张海平撤回对被上诉人尚庄村第三村民组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海平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上诉人张海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