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9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岩,河南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露露,河南奕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俊杰,男,汉族,1965年9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现鹏,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世建,男,汉族,1961年11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多,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严俊杰、魏世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管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岩、贺露露,被上诉人严俊杰的委托代理人蔡现鹏,被上诉人魏世建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管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 俊 斌 代理审判员 顾 立 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玉凤(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