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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进良与被上诉人刘国政、张二伟及王志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4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进良,男,汉族,1963年9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政,男,汉族,1966年2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鲁小省,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4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进良,男,汉族,1963年9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政,男,汉族,1966年2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鲁小省,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芬芬,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二伟,男,回族,1982年5月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男,满族,1974年11月21日出生。
上诉人郭进良因与被上诉人刘国政、张二伟及王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进良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郭进良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91元,由上诉人郭进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