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4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进良,男,汉族,1963年9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东阳,男,满族,1986年10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鲁小省,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芬芬,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二伟,男,回族,1982年5月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男,满族,1974年11月21日出生。 上诉人郭进良因与被上诉人赵东阳、张二伟及王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进良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郭进良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郭进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