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陈红军与被上诉人景晓辉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5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红军,男,汉族,1975年7月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晓辉,男,汉族,1982年10月18日出生。 上诉人陈红军因与被上诉人景晓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5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红军,男,汉族,1975年7月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晓辉,男,汉族,1982年10月18日出生。
上诉人陈红军因与被上诉人景晓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登民一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陈红军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红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红军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上诉人陈红军负担。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