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5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红军,男,汉族,1975年7月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晓辉,男,汉族,1982年10月18日出生。 上诉人陈红军因与被上诉人景晓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登民一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陈红军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红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红军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上诉人陈红军负担。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