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1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巍,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磊,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静,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毛须亮,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正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培,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玉卿,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鑫,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浩,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华民,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魏巍、王磊、郑州正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鑫、杨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二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巍、王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静、毛须亮,上诉人郑州正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培,被上诉人赵鑫,被上诉人杨浩的委托代理人陈华民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二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