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4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永明,男,1957年1月6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华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自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李顺伟,男,1974年7月4日生,汉族。 上诉人齐永明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华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李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齐永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齐永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773元,退回上诉人齐永明。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学正 审判员 申付来 审判员 鲁金焕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