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郑民三初字第860-2号 原告东宏国际有限公司(EASTGRANDINTERNATIONALLIMITED)。 法定代表人张南川,董事。 委托代理人董辉,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华欣,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荣有限公司(MIDGLORYLIMITED)。 法定代表人张南川,董事。 委托代理人董辉,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华欣,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澳柯玛物流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广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鹏、安辉,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宏国际有限公司、中荣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澳柯玛物流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东宏国际有限公司、中荣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郑州澳柯玛物流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东宏国际有限公司、中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宏国际有限公司、中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东宏国际有限公司、中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 梅 审判员 刘俊斌 审判员 董小斐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