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郑民三初字第68号 原告旺创有限公司(VENTRONLIMITED)。 法定代表人陈浩然,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丹平原、邓慧琼,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南旺创置业有限公司。 原法定代表人王建虎,该公司原总经理。 被告王建虎,男,1974年3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旺创有限公司(VENTRONLIMITED)诉被告河南旺创置业有限公司、王建虎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中,原告旺创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旺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旺创有限公司(VENTRONLIMITE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旺创有限公司(VENTRONLIMITED)负担。 审 判 长 李 黎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