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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旺创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旺创置业有限公司、王建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郑民三初字第68号 原告旺创有限公司(VENTRONLIMITED)。 法定代表人陈浩然,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丹平原、邓慧琼,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南旺创置业有限公司。 原法定代表人王建虎,该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郑民三初字第68号
原告旺创有限公司(VENTRONLIMITED)。
法定代表人陈浩然,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丹平原、邓慧琼,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南旺创置业有限公司。
原法定代表人王建虎,该公司原总经理。
被告王建虎,男,1974年3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旺创有限公司(VENTRONLIMITED)诉被告河南旺创置业有限公司、王建虎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中,原告旺创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旺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旺创有限公司(VENTRONLIMITE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旺创有限公司(VENTRONLIMITED)负担。
审 判 长  李 黎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丹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