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初字第166号 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山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广才,该公司法务。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曲良华,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187元,减半收取48093.5元,由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玉章 审判员 鲁金焕 审判员 赵俊丽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元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