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郑民三初字第67号 原告纪海有限公司(PacificSeaLimited)。 法定代表人陈浩然,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丹平原、邓慧琼,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南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法定代表人王建虎,该公司原总经理。 被告王建虎,男,1974年3月2日生,汉族。 第三人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 原法定代表人谢海榆,该公司原董事长和总经理。 第三人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法定代表人谢海榆,该公司原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海有限公司(PacificSeaLimited)诉被告河南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建虎、第三人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海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纪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海有限公司(PacificSeaLimite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海有限公司(PacificSeaLimited)负担。 审 判 长 李 黎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