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纪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建虎、第三人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有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郑民三初字第67号 原告纪海有限公司(PacificSeaLimited)。 法定代表人陈浩然,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丹平原、邓慧琼,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南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法定代表人王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郑民三初字第67号
原告纪海有限公司(PacificSeaLimited)。
法定代表人陈浩然,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丹平原、邓慧琼,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南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法定代表人王建虎,该公司原总经理。
被告王建虎,男,1974年3月2日生,汉族。
第三人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
原法定代表人谢海榆,该公司原董事长和总经理。
第三人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法定代表人谢海榆,该公司原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海有限公司(PacificSeaLimited)诉被告河南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建虎、第三人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海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纪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海有限公司(PacificSeaLimite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海有限公司(PacificSeaLimited)负担。
审 判 长  李 黎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丹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