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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清军与被告河南永胜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双信炭黑有限公司、新乡市振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刘军海、牛玉荣、刘波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初字第169号 原告陈清军,男,汉族,1981年7月5日生。 被告河南永胜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军海。 被告河南双信炭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新。 被告新乡市振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初字第169号
原告陈清军,男,汉族,1981年7月5日生。
被告河南永胜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军海。
被告河南双信炭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新。
被告新乡市振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伟。
被告刘军海,男,汉族,1968年7月21日生,身份证号码410704196807211018。
被告牛玉荣,女,汉族,1976年7月7日生,身份证号码41078219760707004X。
被告刘波,男,汉族,1981年6月13日生,身份证号码410782198106130715。
被告刘松寒,男,汉族,1985年9月12日生,身份证号码410782198509120714。
被告李建明,男,汉族,1981年12月19日生,身份证号码41052119811219253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清军因与被告河南永胜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双信炭黑有限公司、新乡市振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刘军海、牛玉荣、刘波、刘松寒、李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清军于2014年9月30号以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清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清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34元,减半收取35067元,申请费5000元,共计40067元,由原告陈清军负担。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