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初字第134-2号 原告郑州信伊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红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艺娟,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永彦,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健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自林,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信伊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信伊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州信伊达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信伊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719元,减半收取36859.5元,由原告州信伊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98014.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苟 珊 审 判 员 秦 宇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若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