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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志萍与被上诉人马书芳及原审被告史金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5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萍,女,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书芳,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史金福,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王志萍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5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萍,女,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书芳,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史金福,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王志萍因与被上诉人马书芳及原审被告史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王志萍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志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志萍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王志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会萍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