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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五保与被上诉人罗国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3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五保,男,生于1966年2月12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国顺,男,生于1958年10月1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水才,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3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五保,男,生于1966年2月12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国顺,男,生于1958年10月1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水才,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小萍,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五保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国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朱五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朱五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朱五保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