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3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五保,男,生于1966年2月12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国顺,男,生于1958年10月1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水才,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小萍,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五保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国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朱五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朱五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朱五保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